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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厅

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

  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由司长领导,司长向法律顾问负责。

   该司的核心职能如下:

  (a) 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及相关的协定、一般的海洋和海洋法问题以及与海洋研究和法律制度有关的具体事项提供咨询意见、研究报告、协助和信息;

  (b) 就海洋和海洋法问题向大会、《公约》缔约国会议、《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缔约国会议、联合国海洋和海洋法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协商进程提供实质性服务,并向大会可能会设立的与海洋有关的附属机构提供实质性服务:例如为研究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区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设立的不限成员名额特设非正式工作组;

  (c) 监测和审查海洋事务和海洋法的发展,并就此通过有关海洋和海洋法问题及渔业相关问题的综合年度报告以及有关当前受关注的特定题目的特别报告向大会提出报告;

  (d) 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供实质性服务、技术援助和设施,以便委员会审查沿海国就划定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问题提交的报告;

  (e) 履行秘书长根据《公约》所承担的除保存职能以外的职责,特别是在国家交存包括分界线在内的海区图册和地理坐标清单方面,按照《公约》规定适当地予以宣传,并为此目的,开发和维持适当的地理信息系统和其他设施;

  (f) 向联合国系统各组织提供咨询意见和支助,确保在其各自权限范围内的文书和方案符合《公约》;

  (g) 与《公约》设立的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并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供行政支助;

  (h) 通过培训、研究金、技术援助和财政支助信托基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海洋事务和海洋法领域的能力建设援助;

  (i) 酌情履行联合国系统内部有关海洋问题的机构间协调职责;

  (j) 研究和编制有关《公约》条款和与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有关的各种问题的实质性出版物;

  (k) 维持载有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材料的综合信息系统、网站和研究图书馆各一个;

  (l) 管理大会所设的自愿信托基金,其职权范围规定该司进行这种活动;

  (m) 就编制《联合国各机关惯例汇编》安排对《联合国宪章》有关条款的研究。